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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攜毒絕對沒有免罰!|江皇樺律師

《假消息》日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降低原本第11條「持有」第三級及第四級毒品刑責的標準,從現行法的20克降到5克,而不是國民黨立委沈智慧版本的1克。隨即在某臉書社團中就貼出了一篇貼文,標題打著「民進黨及其友軍認為49包各0.1公克的新興毒品到校園免刑責」,並批評政府縱容毒品。但真的是這樣嗎?今天的新企劃就要來破除謠言、假消息!

《破解假消息》

國民黨立委沈智慧認為,即使修法降低到5克,若以0.1公克一包,還是可以帶49包進校園,仍然會有販賣的疑慮,並用此攻擊政府縱容毒品進校園。

上面的說法看起來好像煞有這麼一回事,但是,不知道沈立委是不是對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相關規定並不熟悉,還是說她只看過第11條規定。

這裡要先釐清的,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持有」毒品,其實有兩種態樣,也就是第11條單純「持有」,以及第5條的「意圖販賣而持有」。沈立委所說的「販賣」,其實並不是以第11條處理,而是以第5條處理「意圖販賣而持有」來處理。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並不區分持有重量一律屬於刑事犯罪!第11條的「5克」是單純「持有」,這二者並不一樣。

接下來,或許沈立委並不了解實務上的操作,實務上對於查獲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是「一包4.9公克」,還是「49包各0.1公克」,是足以影響第11條還是第5條的適用的。

簡單來說,如果查獲的是「一包4.9公克」,確實是有可能以第11條處理;但「49包毒品各0.1公克」你跟我說你沒有要販賣?這就有點硬凹了。

附帶一提,就算用第11條持有不到5克的第三級第四級毒品沒有刑責,但第11條之1仍然規定了「行政處罰」,並不是完全不用處罰。

或許有鄉民會認為,帶毒品進校園怎麼可以怎麼可以?

但想想看,通常帶進校園的,本身大多也是學生,除了大學以外,中小學不都是未成年人嗎?

未成年人就算有刑責也都是減輕其刑,那用刑責處理的效果,似乎就不是這麼明顯。

說到這裡,就凸顯了本專頁的重要性了。希望大家看到這種似是而非的誤導新聞,都要多查證多來問,這裡的律師們也都希望帶給民眾最正確的法律知識,而不是錯誤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