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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話|意思表示與法律行為
前言
在先前的【|第04話|民法的權利主體-自然人(一)】及【|第05話|民法的權利主體-自然人(二)】中,對於行為能力與意思表示等概念都已經做過概略的介紹,而在我們介紹法律行為的相關概念後,在本次的文章中,我們本週將完整些介紹意思表示的基礎觀念!
壹、意思表示
一、意義
意思表示這個概念是指,將企圖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內心意思,表示於外部。故可以將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分為「內心意思」的主觀要件及「客觀上可認識其在表示某種法律效果的外部表示」的客觀要件,分述如下:
(一)主觀要件:
1. 行為意思
即強調表意人是自覺的、有意識的去從事某種行為。
2. 表示意思
表意人認識其行為具有某種法律行為上的意義。
3. 效果意思
表意人知道依其表示將會發生什麼樣的法律效果。
(二)客觀要件:
在客觀上其他人可以認識表意人的表示具有某種法律效果意思。
二、表示方法
意思表示,可以以「明示」或「默示」的方法為之。
所謂的「明示」是行為人直接將其所欲達成的效果意思表示於外。例如,小明向便利商店的店員告知要一杯熱拿鐵。
而所謂的「默示」,則是藉由特定的行為,可以間接的推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例如,小明在便利商店中拿了一包餅乾,並將等值的金錢放置在結帳櫃檯上。而「沈默」與默示不同,是只單純的不作為,並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