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家的反擊,公佈監視器畫面可不可以?|陳鴻儀律師
《新聞事實》
日前一名美食部落客日前到嘉義的某間拉麵店用餐,因為拍照拍太久導致麵糊掉,卻將原因歸咎於店家,並以惡意言論批評之,業者事後不甘被抹黑,在臉書公開監視器畫面打臉,引發網友論戰。
《前言》在網路發達的現在,部落客這樣的自媒體往往有一定號召力,人潮就是錢潮的道理仍然沒有改變,有彼此間的糾紛也往往會藉由網路世界飛快的散播出去。類同本新聞的狀況其實常常上演,部落客將他在某店家的消費經過寫成食記,但因為裡面有涉及負評,而遭店家警告修改或關閉文章,否則將提告誹謗,這中間當然也許有部落客惡意評論,或是部落客真實評論但店家不顧一切的想阻止減損他名譽的文章出現,這姑且不論。
但本則新聞中,店家採取的反擊方式則是直接自清—公佈部落客來店飲食的監視器畫面,那麼我們今天就來討論,店家這樣的行為會不會觸法呢?
通常我們在討論會否觸法這件事情時,要先思考的是針對「店家公佈部落客用餐過程的畫面」,站在部落客的立場他什麼權益受侵害了?
想來想去,應該會涉及到部落客的肖像權,以及他的個人資料都被大家看到了。因此我們就針對這兩個部分來做簡單討論。
就肖像權來說,是沒有刑責的,只有依民法第18條的人格權來做處理,因此假設我們把這個新聞的情境推演下去,部落客硬起來起訴,請求法院命令店家移除這個監視器畫面的話,法院這邊的審查重點,會在於權衡部落客個人肖像權的權利、店家的名譽以及公共利益來做決定。
而我們可以看出,店家公佈監視器的目的主要是在說明「他們拍照太久導致麵糊了,我煮的麵還是很好吃的」,以回應部落客所寫「麵糊掉」的評論,因此筆者認為在這樣的權衡下,要求店家移除監視器畫面恐怕不容易。
就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來說,首先要理解個人資料的定義是指: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參照個資法第2條第1款)。
其實扯那麼多大家只要記得「可以直接或間接辨識出某人的資料」就好了。
因此,就本則新聞的監視器畫面來看,既然都有拍到部落客的樣貌了,所以應該可以認定是個人資料沒有疑問,那麼下一步就是問,這樣有無違反個資法?
關於此點,其實筆者認為,店家可以引用個資法第20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例如:法律明文規定、增進公共利益、當事人書面同意、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或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來免責。
個資法的主管機關法務部雖曾就「自然人為個人或家庭活動目的,錄存監視錄影畫面」的類本則新聞案例表示過意見,認為若是為了保障其自身或居家權益的話,可以依個資法第51條第1款規定免責。
但是否在本則新聞中的店家情況也可以這樣引用呢?筆者持保留態度,畢竟法律解釋是從文字意義出發,所有的解釋原則上都不能超過文字的涵蓋範圍,那個資法第51條第1款,已經明文規定必須是「自然人單純為家庭或個人之目的」所做的才算,所以在本例來說,店家是從事商業行為,法律規定的對象是完全不同的,這部分還是提醒大家注意一下。
《結論》
所以,到底有沒有觸法,真的不能一概而論。而必須要看整個事情發生的脈絡來做定論,如果就本案來說,店家公佈監視器畫面以維護自身權益是沒有問題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