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闖紅燈被撞死,子女遭判賠騎士家屬229萬!?⎟江皇樺律師
報載去年7月時一男子闖紅燈穿越斑馬線時遭綠燈機車騎士撞上,二人雙雙不治,機車騎士父親向闖紅燈男子的子女求償,日前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判決闖紅燈男子的子女須賠償229萬元,為什麼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本案例分別涉及刑事和民事兩個部分,就刑事部分因二名當事人均已死亡,自然就沒有追究誰應該構成什麼犯罪行為的必要(真的判了也不知該如何執行),所以本文也只就民事賠償責任討論。
基本上因為闖紅燈造成機車騎士撞上而造成機車騎士死亡的結果,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規定構成 侵權行為,檢驗構成要件如下:
。不法行為:闖紅燈
。損害結果:機車騎士死亡
。相當因果關係:闖紅燈造成機車騎士撞上而死
。過失:基本上違反交通規則至少都已經有過失,這裡在判斷故意與否並不是「故意」闖紅燈,而是「故意」讓騎士撞上。我想基本上正常人應該不致於會有這樣的故意,所以論以過失是較為合理的。而賠償的內容,該判決書可以在網路上查得到,這裡就不花篇幅多做解釋了。
至於為什麼要父債子償呢?
繼承法在98年修法後,刪除了「概括繼承」,將當然繼承改為「限定責任」,也就是說現行的繼承只要沒有拋棄,都是「限定責任」。
雖然名稱不同,但實質效果就等同限定繼承,只要以繼承的遺產去償還繼承的債務即可。
但須在繼承開始後 三個月 內,向法院陳報 遺產清冊,再讓法院去公示催告要所有的債權人出來分這些遺產。
萬一繼承人沒有陳報遺產清冊,雖然一樣有「限定繼承的效果」,但在不確定是否有多數債權人的情況下,如果先把遺產拿去還了A債權人,B債權人所受到的損害,可是要由繼承人連帶賠償的。
而繼承的遺產並不是只有被繼承人過世時名下的財產。民法第1148條之1 規定,在繼承開始前兩年內,被繼承人贈與繼承人的財產,還是會被當作是繼承人繼承的遺產,萬一有債權人出來主張,也還是必須拿出來清償的。
所以這也解決了許多民眾的疑問:「都已經限定責任了,為什麼還要拋棄繼承?」在被繼承人留下來的遺產太少,或者已經很確定被繼承人債務龐大,當然是在繼承開始後兩個月內趕緊拋棄繼承,省得後面陳報遺產清冊的眾多麻煩。
文後呢喃
所以,不要以為繼承法修法後,就通通都是「限定繼承」,如果想省麻煩,有時候「拋棄繼承」還是有必要的,但千萬要注意時間,否則像新聞中的當事人,就算不是真的父債子償,後續勢必也要花費龐大時間和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