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跟對方離婚,先把小孩帶走,可以嗎?-淺談準略誘罪|陳思辰律師
前言
據先前的統計,台灣的離婚率是全球第二高,而筆者在執業的過程中,也很常遇到民眾詢問離婚的法律問題,而其中關於小孩親權(監護),更是會有民眾問說是不是先把小孩帶走、先搶先贏、比較容易取得監護權? 這裡必須先說小孩親權的酌定因素眾多,不是先把小孩帶在身邊就可以取得親權,反而這樣的行為會觸犯刑事犯罪喔!
【和誘罪、略誘罪、準略誘罪】
首先,先帶大家看以下法條:
和誘罪規定在刑法第240條第1項: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略誘罪規定在刑法第241條第1項: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準略誘罪則規定在刑法第241條第3項: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和誘與略誘,差別在於手段的不同,若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的手段而拐取之,即為略誘;若被誘者有自主的意思,獲得被誘者的承諾,則屬和誘範圍。
然而,如果被誘人未滿16歲,其意識薄弱,同意能力未臻健全,甚至根本無自主意思及同意能力,則縱然是以和平的方式將之誘出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仍屬於略誘,此即為前開的準略誘罪。
【父母雙方均為有監督權之人】
當夫妻尚未離婚,且雙方都是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人,則父母雙方當然就未滿二十歲之男女均是有監督權之人,若有其他第三人(例如壞人、男/女朋友)把未成年子女拐走、唆使未成年子女離家出走,當然都是使未成年子女脫離有監督權之父母的監督,自然是構成和誘罪、略誘罪或準略誘罪。
然而,若自己是有監督權之一方,難道不能帶走未成年子女嗎?答案也是否定的喔!
實務見解認為本條在保護家庭間的圓滿關係,及家長或其他有監督權人的監督權,並未就犯罪主體設有任何的限制,因此解釋上就算是享有親權的人,仍得為該罪的犯罪主體,換言之,父母雙方既在法律上均各別享有對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則若有監督權的一方未得他方同意,或違反雙方監護權行使的約定,使未成年子女脫離原來的狀態,而置於一己實力支配下,而侵害他方的監護權者,仍可成立本罪。因此,如果想跟對方離婚,打算先把小孩帶走,可能會因此觸法,不可不慎啊!
文後呢喃
其實夫妻就算離婚了,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爸爸媽媽,若因此剝奪了未成年子女與父親或母親的相處,對小孩來說都不是好事(有施暴等特殊情況除外),這也是法院實務所希望落實的「友善父母原則」的一部分,因此在酌定親權時,這也會是法院納入評估的因素之一,因此,在考慮將小孩帶走之前,可以再衡量一下是否有其他更好的做法囉!
以衡法律事務所 陳思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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