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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拆除占用我土地的房屋,可以嗎?|陳思辰律師

前言

最近筆者在做法律諮詢,來了一個很緊張的民眾,表示前陣子複丈結果出來,自己的房屋竟然侵占到鄰地一點點,鄰居揚言下禮拜就要請怪手來拆除房子,但佔到對方土地的剛好是房屋的樑柱,拆了房屋可能就會倒,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筆者趕緊安撫民眾,請他不要太擔心,也請他將下面的法律風險告知鄰居,才不會兩敗俱傷!

拆屋還地訴訟、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自己的土地被鄰屋佔用了,想必是很氣憤地想要馬上要求對方把房子拆掉、將土地還來,然而,若對方對於是否佔用土地、佔用多少土地仍有疑問,或是堅持不拆除房屋呢?那麼我們還是要依循合法正當的法律程序喔。

第一個是提起拆屋還地訴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可以訴請對方將無權占有土地的部分返還。不過雖然可以訴請拆屋還地,然而法院未必就一定會判拆除,倘若占用的範圍不大,而拆除可能導致房屋無法繼續使用,則有可能會以支付償金或租金的方式維持。

另外,還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因侵害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土地的使用收益權能之相當於租金之損害賠償;或是依據民法第179條前段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請求對方返還五年內占用土地而受有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不能自己雇怪手拆,否則可能吃上官司

但有一個重點就是絕對不能自己雇怪手拆除您認為侵占到您土地的房屋,就算取得了拆屋還地的勝訴判決,但對方遲遲不拆除,還是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為該房屋仍是對方的所有物,能夠拆除的只有所有權人或是有強制公權力的法院,所以如果自行雇用怪手拆除,則將因此觸犯刑法第353條第1項:「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喔!

文後呢喃

前陣子因為地政事務所複丈的關係,導致多了不少此類的糾紛,然而筆者提醒大家,在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之際,也別衝動做了侵害他人的事情,以免反而使自己成為刑事案件的被告。而如果自己不幸侵占到他人的土地,也請將法律風險分析給對方聽,雖然不免要對簿公堂,但雙方畢竟都還是生活日常會見面的鄰居,和平面對、解決這個問題才是最重要的囉!

以衡法律事務所  陳思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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