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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不還錢且預謀脫產,該如何自保?-淺談「假扣押程序」|陳思辰律師

最近某集團子公司因經營不善,有多筆貨款未支付,而遭債權人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該公司特發布重大訊息表示,因公司目前已處於全部停工狀態,故假扣押生產設備對公司財務、業務並無其它衍生重大影響,將持續與債權人等進行協商〈新聞連結〉。

《前言》

有關注財經新聞的粉絲應該有注意到,最近某集團子公司遭債權人等聲請「假扣押」,而在處理案件時,也時常有當事人向筆者表示「他欠我那麼多錢,我怕他會脫產,有沒有什麼辦法可以阻止他?」,這個時候筆者就知道「假扣押」準備要出場了!而什麼是「假扣押」呢?

假扣押之請求

假扣押是一種為「防止債務人隱匿或處分其財產而達脫產目的」的保全程序,可以「暫時」將債務人財產「扣押」住。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 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因此得聲請假扣押的請求必須是「金錢上的請求」,例如金錢損害賠償、返還借款、給付價金、給付違約金等,如果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與否、訴請判決離婚、親子會面交往等案件,則不適用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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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之原因-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除了必須是金錢上的請求外,聲請假扣押還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件。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 規定:「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簡單來說,就是債務人必須要有浪費財產、出售其所有之動產不動產、在不動產上設定抵押,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情形,或者債務人現存的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的情況,或與債權人的債權金額相差懸殊,將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有上述這些狀況才有機會讓法院認定債權人有假扣押的必要。換言之,倘若債務人很有資力也沒脫產行為,只是因為有糾紛暫不給付款項、或是債權金額很低,法院就會認為沒有假扣押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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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擔保金

另外,還有一個也很重要的要件,就是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3項 的規定:「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因此債權人想要假扣押債務人的財產,雖就請求跟假扣押原因有所釋明,但法院仍可命債權人供擔保後才能為假扣押。

而一般來說,擔保金通常會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如果債權人請求在三百萬元的範圍內為假扣押,則法院通常會命債權人須提供一百萬元擔保金後才能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不過,如果是配偶間為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則法條規定擔保金不得超過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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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的救濟途徑

而債務人的財產被債權人假扣押後,債務人可以針對該准予假扣押的裁定提起抗告,也可以提供反擔保來免為或撤銷假執行,而反擔保金的金額通常是對方請求的全額,畢竟若債務人能提出請求金額的全額作為擔保,自無「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況。

又,債權人為免打草驚蛇,通常會在本案起訴前就先為假扣押,債務人這時候可以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假如債權人未在該段期間內起訴,則債務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該假扣押裁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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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後呢喃

大家都不希望自己花費時間、金錢、勞力,而在辛辛苦苦打贏官司後,卻強制執行不到對方任何財產,所以聲請假扣押確實有其必要性,但也不是任何案件都能夠成功聲請假扣押的,尤其 #針對假扣押原因的釋明 更是一大難關,就算准予假扣押裁定下來,還必須提出擔保金,因此要如何釋明讓法院採信、請求金額與擔保金額之間要如何衡量,筆者建議粉絲們仍要尋求律師協助,以維護自身的利益喔。

以衡法律事務所 陳思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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