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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搭霸王車?牢飯也可免錢吃⎟江皇樺律師

日前新聞報導,一名男子至新北市板橋區一間火鍋店🥘吃了10小時,點了超過5,000元的餐點,結帳時兩手一攤稱沒錢,遭報警送辦才發現早就是「吃霸王餐」的慣犯。雖然可以連吃10小時好像很厲害,但吃霸王餐一點都不厲害,而且還可能構成犯罪留下刑事前科😌!

 刑法第339條 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要懷疑,吃霸王餐是有可能構成刑事「詐欺」罪!只要主觀上有詐欺的故意,也就是說一開始就打定主意要吃霸王餐(這裡不考慮真的忘了帶錢的狀況),便構成法條中「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

客觀上,應該沒有店家會預設到店裡用餐的客人會付不出餐費。

因此,如果今天像新聞這名男子明知道自己沒錢,還進店裡用餐,也不告訴店家我沒錢(想也知道不可能),造成店家的錯誤(以為這客人會付錢)使男子獲得金錢或財產上的利益(像吃了一堆高級食材),當然也就構成詐欺犯罪了(#刑法第339條第2項 規定的詐欺「得利」罪)。

當然,本文並不是要教大家吃飯都要說自己「忘了帶錢」,而是使用者付費,記得「免錢的最貴」!詐欺罪就算判了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繳出去的罰金絕對也可以夠你吃好幾頓大餐的!而且詐欺罪是「#非告訴乃論罪」(別再說什麼「公訴罪」啦😙!!!),就算馬上付了錢,也無法撤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