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豬舉灶,寵兒不孝!已贈與的房產如何要回?|賴佩霞律師
住於新北市的李母,為讓獨子未來生活無憂,花了500萬元在新北市中和區買下一間房子給兒子,沒想到兒子成年後不僅未扶養她,還不時向她伸手討錢,去年更揚言要將她趕出家門,甚至出言辱罵「妳可以自殺了」、「每年鬼節都要燒死妳」、「該死的東西沒有死」「X妳媽,妳下輩子是妓女」等語,李母憤而向不孝兒提出撤銷贈與訴訟;新北地院判獨子須返還母親50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從這則新聞報導的內容來看,送給小孩的不動產,似乎還是有拿回來的可能。針對贈與給子女的不動產,父母在什麼情形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再向子女要回來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民法的相關規定。
【贈與可以加上負擔】
所謂贈與,指的是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他方,他方也做出「同意接受」的表示(民法第406條規定參照)。不過,把自己的財產給別人,其實還是可以加上一些附帶條件。常見的情形是,父母將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孩子,並且和孩子約定,之後要按月給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給父母,此時,法律上稱為附負擔的贈與。
不過,律師要提醒大家的是,關於負擔如何約定,雖然民法並未明文規定一定要寫下書面,而解釋上,當雙方對於負擔內容的合致時,這個負負擔贈與也已經生效,但為了之後訴訟上舉證容易,建議大家還是白紙黑字以書面約定,避免無法舉證而權利受損。
【違反約定受贈負擔的法律效果】
「那麼,約定受贈人需負擔一定義務的好處在那裡呢?」
依照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因此,當贈與人 1.已為贈與,2.受贈人不履行負擔時,贈與人就可以依照這條規定,選擇要求受贈人履行負擔,或是直接將贈與撤銷,把已經給受贈人的東西要回來。
回到我們剛剛舉的例子,當子女從父母受贈房產後,卻不履行給付生活費的約定時(即受贈負擔),此時焦急的父母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12條規定,將先前所為的贈與撤銷,再依不當得利規定,將移轉已給子女的房產登記回自己名下。
【若未約定負擔,別忘了還有民法第416條規定】
「律師,如果將房產贈與給小孩時,沒有約定負擔,那還有辦法補救嗎?」
關於贈與的撤銷,民法第416條另外規定了2種可以撤銷贈與的情形:
1.受贈人於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2.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則贈與人於知悉撤銷原因一年內 ,還是可以撤銷贈與。
但要提醒大家的是,民法第416條規定侵害行為,必需刑法有處罰之明文。換句話說,對贈與人而言,還得先證明受贈人的行為已違反刑法規定,舉證門檻較高。至於受贈人不履行扶養義務,則還有直系血親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的要件限制(民法第1117條規定參照)。怎麼看,都不如直接在贈與時,直接約定清楚受贈人的負擔,來的有保障。
恆安法律事務所 賴佩霞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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