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成年年齡下修到18歲,有什麼好緊張的?
為什麼說新聞的標題是誤導?
在民法中與成年與否有關的就是「法律行為」,而法律行為發生的效果可以分為「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只要是成年的人即有完全的行為能力,也就是說他可以完整地享有民法上的權利及負擔義務,這包含了財產行為與身分行為。
而在財產行為中,契約為最大宗,成年人因為有完全行為能力,所以他可以與任何人簽訂各種類型的契約(違反公序良俗的契約簽了是無效,不是不能簽!),也就是他可以從事社會上的各種交易。
在身分行為中,大家最了解的就是結婚,成年人可以自由的訂婚及結婚,組成家庭,為家庭付出,負擔生活費用等。
明明成年人可以做的事情這麼多,偏偏標題就要下個高三生畢業即可結婚,只用聳動的標題跟你講部分的事實,而不告訴你全部的事實,就是誤導!
為什麼要修正成年的年齡?
民法成年年齡事實上優先涉及的是「國家社會對於青少年發展的價值選擇」,況且以20歲為成年年齡的設定脈絡已與現今社會情況差距很大(自民國18年民法施行至今,已相距91年的時間,快1世紀囉!),所以才需要去考慮修正成年年齡為18歲。而除了這個年齡設定用很久了之外,另外考量到人類生理及心智發展、社會結構的變化以及世界各國的立法例,都朝向以18歲為成年年齡為主流。
在現代社會中,由於物質生活改善,教育普及、網路資訊的發達,現代人的智識能力發展快速,亦較民法施行當時(民國18年)要來得成熟,青少年在累積知識及利用邏輯推理之能力水準提升許多。又因為工商業的發達繁榮,與世界接軌容易,整體社會結構早已改變,青少年有許多參與事務處理的機會與需求。
最後,世界各國對於成年年齡的設定分佈,成年年齡在全世界可分為7檔,從15歲到21歲不等,將18歲視為成人的國家或地區則為大多數國家立法所採(歐美國家的成年年齡多為18歲;亞洲國家,中國、日本、馬來西亞、越南等均為18歲,韓國為19歲,我國及泰國則為20歲)。
成年年齡的修正,將有什麼影響?
影響層面挺廣的,法務部的整理如下:
- 將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12 條)。
- 將原規定男性17歲、女性15歲之訂婚年齡,以及男性18歲、女性16歲之結婚年齡,分別修正為男性及女性之訂婚年齡均為17歲,結婚年齡均為18歲,以符合「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15 條、第 16 條等規定、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 973 條、第 980 條)。
- 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使民眾原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得享有至20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其於修正施行前已取得之既有權益,明文保障持續享有至20歲;並訂定新法施行之日出條款(暫定施行日期為112年1月1日),俾利準備因應(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3-1 條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4-2 條 修正草案)。
-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調降,將刑法和誘、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罪之構成要件,分別修正為和誘、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中華民國刑法第 240 條、第 241 條修正草案)。
- 配合本次民法修正後,成年年齡與結婚年齡歸於一致,故將原規定特定公職人員之已結婚未成年子女應自行擔任強制信託之義務人部分刪除,並增訂施行日規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7 條、第 20 條修正草案)。
資料來源:法務部「行政院院會通過「民法部分條文」等修正草案,調降成年年齡並修正結(訂)婚年齡,順應國際潮流,強化青年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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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貼文留言挺多的,其中對於投票年齡的部分,是規定在憲法,不是民法喔!憲法第13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若是要將投票的年齡下修是必須經過修憲程序的,別擔心,連監察院都還沒廢,目前投票年齡動不了的!
再來,成年年齡下修與生育率間的關係,沒有正相關,因為生育與否並不是以結婚為前提,更別說因為成年年年齡下修會造成結婚年齡的下降,平均結婚年齡就在下面表中。更何況,以前的人其實結婚年紀更低,二十幾歲就結婚了,那時候的法定成年年齡可是20歲唷!
資料來源:行政院
法律新幹線 林坤毅 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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