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先說你這樣犯強制罪,但會成立嗎?|翁健祥律師
新北市一名劉姓男子,因樓板牆面噪音問題,與上層住戶林姓男子長期有嫌隙,劉男竟以工具及「震樓神器」連續敲擊天花板,導致林男一家人不堪其擾,還在樓梯扶手上塗抹不明油漬,害林男母親差點跌倒, 根據判決書,劉男因為不滿林男一家的噪音問題,自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間,接連以不明工具和「震樓神器」連續敲擊住宅間天花板,製造擾人聲響及震動,嚴重影響林男一家人的安寧,甚至造成林男母親患焦慮症及睡眠障礙,而且發現樓梯扶手被塗抹不明油品,於是報警處理。法官勘驗手機監視器畫面、錄音檔、警方及鄰居證詞,加上林男一家的診斷證明書,決定不採信劉男辯詞,判處強制罪有期徒刑4月,但劉男不服判決上訴,改判3月徒刑,或可易科罰金一天1000元,至於民事訴訟還在審理中。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之構成要件
(一) 關於強制罪,規定在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應以「被害人在現場」為要件
按刑法第304 條第 1 項強制罪,所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其施以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包括直接、間接施行強暴、脅迫,惟仍以被害人在現場為必要,如行為人為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行為時,被害人不在現場,自無從對人施以強暴、脅迫,既缺乏施以強暴、脅迫之手段,即與該條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4184 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製造噪音妨害他人睡眠及居住安寧之權利,法院判決認定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9 號問題要旨 :
於半夜時以連續、長按壓電鈴達 20 分鐘之久之方式要求他人開門並與之談事,該他人表示已影響家人休憩,且已報警並要求停止按鈴離開,但該按鈴行為直至警察來後始停止。試問該連續按鈴之行為是否構成強制罪?
審查意見採肯定說:
刑法第 304條第 1 項所稱之「強暴」者,乃以實力不法加諸他人之謂,惟不以直接施諸於他人為必要,即間接施之於物體而影響於他人者,亦屬之。又「居住安寧」及「睡眠品質」之維護,應係人類正當合理行使並受法律保障之權利。本題某甲於凌晨時分,無故長按某乙住處電鈴達 20分鐘,經乙制止仍不罷手,直至員警到場處理始停止。則某甲持續、長時間強按門鈴,已妨害某乙及其家人,致其等「居住安寧」及睡眠之權利受到妨害,而某甲於凌晨無故強按電鈴的時間、噪音,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容忍之限度,此等以不法實力間接施之於物體(電鈴)影響於他人行為,應屬強制罪之「強暴」手段。從而,某甲此舉已妨害某乙行使其權利,應構成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
本案中,鄰居間以製造噪音方式爭吵、報復等新聞層出不窮,舉凡以長按電鈴、大聲敲門,甚至於本案新聞中為了報復鄰居而使用的「震樓神器」發出連續噪音,其實此種所謂震樓神器很可能除了發出噪音,更可能會損害建築結構,提醒讀者千萬不要做這種損人不利己的行為。
- 在公共空間之2、3樓樓梯扶手抹油之舉止,確妨害他人上下樓梯通行之權利,亦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 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除強暴脅迫使人刑無義務之事外,尚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目前法院判決對於「居住安寧」、「通行權利」的故意妨害都有判決構成強制罪的案例。
- 本案新聞中被告除製造噪音外,更有在公共樓梯扶手故意抹油情形,法院認定妨害他人通行權利,亦構成強制罪。
茲節錄判決書部分內容供參考
「而樓梯扶手之裝置目的本即在 於輔助上下樓梯之安全;佐以證人即該址10號3樓住戶劉 o驊亦證稱:因為其腰受傷,其會扶樓梯扶手等語、證人即該址10號4樓住戶高o亦證稱:住家樓梯那個油會讓人跌倒等語,足證被告於107年5月4日晚間8時許前,在2、3樓樓梯扶手抹油之舉止,確已妨害告訴人及其家人上下樓梯通行之權利甚明被告所為顯已達妨害他人通行權利既遂之情形,此部分事證明確,被告所犯係強制犯行,亦應依法論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簡上字第 21 號判決參照)
補充
有關惡意製造噪音影響他人,除了可能構成刑法強制罪外,被害人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如果噪音已經影響公共安寧,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鼎力法律事務所 翁健祥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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