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家務事(上)-認識家庭暴力防治法|蔡宜臻律師
因網路一段影片而鬧上警局,最後成為全國新聞焦點的「肉圓爸」家暴事件,雖然當事人已出面道歉,但事件仍未平息,反而牽扯出更多私刑正義與家暴處理的爭議問題…為了防止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的安全與權益,我們必須先了解「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範內涵,下一篇,我們會來介紹-民事保護令的種類及其聲請程序。
什麼是家庭暴力?
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指家庭成員間(最常發生在夫妻之間或父母和子女之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例如:虐待、傷害、殺害、妨害自由、性侵害、違反性自主權、恐嚇、脅迫、侮辱、騷擾、跟蹤、強迫借貸、不當經濟控制、毀損器物、精神虐待等。
另外,為了避免將暴力處理思維停留在「家庭」二字,而忽視家庭以外的親密關係,以致校園或分手後的暴力行為卻經常得不到公權力的協助與福利服務,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增列第63條之1,將16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凡16歲以上在學學生或成人,不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戀人,即使沒有同居事實,若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也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範圍,可以向法院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
誰是家庭成員?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指有下列關係的人以及他們的未成年子女:
- 現在或曾經有婚姻關係的人,即夫妻、前夫及前妻。
- 現在或曾經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的人。例如繼父母和繼子女、繼子女彼此之間等。
- 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 現在或曾經有直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媳婦與公婆、女婿和岳父母、離婚媳婦和前公婆、離婚女婿和前岳父母。
- 有四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的人,例如兄弟姊妺、伯叔姪、外甥舅等。
- 現在或曾經有四親等內旁系姻親關係的人,例如叔嫂、伯嬸等。
什麼是目睹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3項,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例如小孩子看見父(或母)毆打母(或父),或妹妹聽到父(或母)毆打母(或父)的聲音。
遭遇家庭暴力時,怎麼辦?
倘自己或家人不幸遭受家庭暴力時,有下列方式求助或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 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
- 向直轄巿、縣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 情況緊急,而有生命危險之顧慮時,建議直接撥打「110」報警。
文後呢喃
肉圓爸家暴事件,震驚了整個社會,也引發大眾對於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的關注,然而家暴的處理,應是由一個社會安全網建構起來,如何建立完善的家暴事件處理流程,除了法律規範外,警政單位、教育、衛福等機關等的協助與保護均是重要環節。真的不幸遭遇暴力,請記住委屈是無法求全,呼籲大家應勇敢尋求協助,才有機會終止暴力的循環。
合里聯合法律事務所
蔡宜臻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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