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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除了要治療病患外,對病人還有什麼契約上義務?-淺談契約之附隨義務 |賴鴻齊律師

《 新聞事實 》一名患思覺失調症的女子入住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治療,她因情色幻想「一直想做愛」,和陳姓中年病友多次在病房廁所性交,女子母親事後接聽女兒電話才得知此事,憤而向陳姓男子及疏於照顧的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一審時雖敗訴,然經提起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改判陳姓男子和台大竹東分院應賠償女子40萬元確定。

本件新聞乍看之下,會讓人覺得台大醫院竹東分院好像很倒楣,病患與醫院間之契約關係不就是單純的診療關係嗎?怎麼還要去管病患私下的交友狀況或男女關係呢?
 
其實契約關係除了主給付義務(指核心交易內容)及從給付義務(指輔助契約內容之實現)外,尚有「附隨義務」。
 
所謂「附隨義務」,是指為履行給付義務或保護債權人人身或財產上利益,於契約發展過程基於誠信原則而生之義務,如協力、告知、通知、保護、保管、照顧、忠實、守密等義務,而不同契約關係之給付義務及附隨義務有所不同,是否違反需視契約內容而定。
 
本案中,台大醫院竹東分院發現該女病患與陳姓男子有互動密切行為後,固然有約束該女病患。

惟並未告知陳姓男子應予該女病患保持適當互動距離,也未約束陳姓男子不可再進入該女病患病房等情形,衡量該女病患之前就診紀錄已有記載,該女病患因思覺失調症而有情色妄想,容易出現性衝動、性自主能力降低等情形。

台灣高等法院認為該女病患入住台大醫院竹東分院後,台大醫院竹東分院依雙方之醫療契約雖有提供醫療照護之給付義務,然並未提醒、約束陳姓男子,導致該女病患與陳姓男子仍發生數次性行為,顯然未善盡保護該女病患之貞操、身體健康不受侵害之附隨義務,所以台大醫院竹東分院應賠償該女病患40萬元精神慰撫金。

安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賴鴻齊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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