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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國內首宗假發票詐財案,詐212萬獎金!|鍾亞達律師

《前言》用「開立假發票」這個犯罪手法,不知道有多少人想過?律師本人我大概在三十年前還是個小小屁孩時,就也曾經想過這樣的手法,不過倒是沒想到真的會有人付諸實行…。然而,為何公司不是本來就有權利開發票嗎?為何這樣的行為會成立犯罪呢?

《新聞事實》國內第一起詐騙集團利用程式編寫的方式,詐領統一發票的案件,刑事局中部打擊犯罪中心,破獲詐騙集團成立空殼公司,其找來工程師編寫程式,製造假的交易序號,短短2個月,開了121萬張的1元電子發票,加上嫌犯透過載具綁定,中獎金額直接匯到指定帳戶,不花費太多成本,共詐得212萬,包含主嫌工程師,20人通通送辦。(新聞連結

發票是不可以隨便開的!開假發票領獎金是詐欺的行為!

關於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法律,主要規定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與其子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當中,不過由於此則新聞與這兩個法規的關連性較低,礙於篇幅,此處就不就兩法規多做著墨。

讀者要先知道

統一發票的重點不是在給我們對獎用,而是依前述營業稅法規定,在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依法原則上應開立統一發票作為銷售憑證:反面而言,如果並沒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這樣的交易存在,而營業人卻開立統一發票,此時營業人就可能涉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也就是新聞中所稱的「假發票」。

在前述的營業稅法、統一發票使用辦法中,就「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分別規定有罰鍰、停止或管制營業人購買統一發票之效果外,其實開立假發票之行為同時也可能會成立 #偽造文書罪(多數認為屬於偽造私文書罪)。

再者,如果營業人進一步拿這些「假發票」進行對獎,則營業人行為很可能也已成立 詐欺取財罪 的未遂犯;而如果真的中了獎並拿到獎金,那當然便成立詐欺取財罪的既遂犯。

這則新聞後續值得注意之處,可能在於被告的「行為數」應該如何認定。先拿主嫌來說,主嫌參與的犯罪行為應該及於全部121萬張的假發票,但究竟應該論以121萬個行為、成立121萬個犯罪?或是全部論以一個行為、成立一個犯罪?又或是用什麼標準來去界定、區分成數個不同行為而分別論罪?

文後呢喃

其實台灣公司商業往來上,不難見到一些為了方便對帳起見而開立假發票的情形,雖然大家已司空見慣,但是這畢竟不該是一個健全社會的常態,希望大家能夠避免從事這樣的行為,以免受罰。

懿品騰達法律事務所 

鍾亞達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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