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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情絕對!淺談「免刑」的概念|賴鴻齊律師

《案例事實》李男(已婚,育有一子)與從事性服務工作之李女完成性交易後,進一步交往並論及婚嫁,李男表示願意照顧李女生活,李女亦答應不再從事性服務工作。然因李男所提供生活費用不足支應李女生活所需,李女遂繼續從事性服務工作,李男得悉後,深覺感情遭背叛,遂在酒後衝動下,打了李女一巴掌,並強拉李女離開性服務工作地點,導致李女左臉及左手均受到傷害。嗣李女提出告訴,第一審法院原判處李男拘役50日,經李男上訴後,第二審法院認為李男雖然犯下傷害罪,但情可憫恕,改判免刑。

一、免刑仍係有罪判決,並非無罪:

刑法上之犯罪,必須經過「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之三階段審查,如果均符合,則成立刑法上之犯罪行為,此時犯罪行為人會獲得一「有罪判決」。

然法院在量處刑責時,如果認為犯罪行為人真的很可憐,實在處罰不下去,就可以給予犯罪行為人「免刑」。

所以,雖然免刑與無罪最後都是不用處罰,但實際上兩者並不相同。

二、案例說明:

本案中,李男雖然否認有傷害李女之行為,但是法院依據監視器畫面及相關證人證述等證據,認為李男的行為確實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然而,第二審法院認為,李男在明知李女是從事性服務工作,仍不顧世俗眼光,與李女交往並論及婚嫁,甚至在僅認識1個多月內,於自身經濟狀況亦欠佳情況下,仍給予李女10餘萬元解決財務問題,且李男係因自覺感情遭到背叛,才在喝酒最後,在衝動下掌摑、拉扯李女,所以可見李男行為在客觀上確實足以引起一般人的同情,情堪憫恕(白話文:這樣的情況是值得被同情而受饒恕的!)。

再者,由於李女於本案中所受到的傷勢輕微,到了法庭後,表示「也不是一定要告李男,只是不喜歡李男一直來騷擾,但提起告訴後,李男就沒有再來騷擾了….」等語;最後,李男因本案發生後,已與妻子離婚,且必須扶養患有自閉症之兒子。是以,如仍然對李男量處刑罰,對李男及其獨子的生活、經濟狀況無異雪上加霜,實非刑罰正義的表徵,爰依刑法第61條第1款規定免除其刑,避免無意義的刑罰執行,耗費國家資源與違反一般的人情事理。

補充說明

  1. 「免刑」在我國司法實務之適用上,是非常嚴謹、不常見的,本案之李男可以說是相當幸運。
  2. 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法定刑,已於108年5月修正提高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而刑法第61條第1款限於「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是以,現在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已經無法再適用刑法第61條第1款給予免刑。
  3. 如讀者對本案完整判決有興趣,可參照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1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