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因臉書政策,登入時常不穩定,若有無法登入之現象,可透過忘記密碼功能,改為用帳號密碼登入。
在中國重婚,期間也有性行為,可以提告通姦罪嗎?|賴鴻齊律師
《前言》
上週有民眾諮詢筆者,表示其母親發現父親在中國工作期間,竟另外與中國籍女子辦理結婚,令母親甚為傷心,則其父親除涉犯重婚罪外,是否另外有通姦罪之問題?兩岸雖已頻繁交流一段時間,然此問題迄今仍頗為常見,筆者謹簡單說明如下:
現實務多認,重婚期間內之性行為,乃係重婚犯罪事實之一部分,不應再另為論罪
過往有司法實務認為,重婚行為係對於一夫一妻制度之挑戰、對社會制度之藐視,而其等重婚後之性行為,則係對前合法婚姻之妻所具有之配偶間性生活純潔之破壞,故重婚後每次性行為,都會對前合法婚姻之妻造成傷害,是通姦罪與重婚罪不應係實質上一罪(即僅構成一個犯罪事實),而應係數罪併罰關係(即要分別處罰);況即使夫妻負有同居義務,亦不必然互負性交義務,否則配偶間何有成立妨害性自主罪章之可能?
然而,我國實務多數認為,既已依法律規定辦理後婚,則有婚姻關係存在。夫婦之道,人倫之始,古有明訓,而依民法第1001條規定,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則夫妻燕好,自屬重婚罪質內容之一部,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自無再論以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司法院(83)廳刑一字第07568號參照)。
《結論》
諮詢民眾之母親確實握有重婚期間內通姦之證據,也未超過6個月之告訴期間,故建議在告訴期間內提出告訴(通姦及重婚罪等),雖然重婚期間內之性行為已是重婚犯罪內容之一部分,不能再課以刑法第239條通姦罪等,則是法院在論罪時所需處理的項目,切記勿因為只論重婚罪就不提出通姦罪告訴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