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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便罵人「狗官」,阿捏甘厚?(上)|陳建佑律師

范瑋琪爆粗口的事件越演越烈,被許多網友批評後,雖然有發文道歉,但網友並不領請,對她的抨擊力道越來越大!

簡述一下這個事實背景

行政院長蘇貞昌因應武漢肺炎疫情,下令口罩暫停出口一個月,引來藝人范瑋琪在網路上抨擊:行政院長禁止口罩出口一個月是件「低俗、沒人格的臭流氓行為」,「我他媽的有聽錯嗎?這個狗官算是個人嗎?」,雖發文道歉,仍引發網路熱議。

對此,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出面表示:這些人是盡力替台灣人把關健康的公僕,並非某些人口中的「狗官」。而蘇貞昌則在其臉書表示:「政府官員的職責,是守護這個國家的人民」。

而在這個事實背景下,我們應該有的法律問題意識是:

藝人范瑋琪針對行政院長蘇貞昌禁止口罩出口的事而辱罵其「狗官」等言論,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妨害名譽」?

畢竟以前曾經發生何博文在鄭弘儀所主持之「大話新聞」節目,對苗栗縣政府就大埔農地區段徵收執行行為進行評論時,稱劉政鴻若不給個交代,就是百分之百的「狗官」,最後刑事一、二審均獲判無罪定讞。同樣也是針對政府官員的作為進行評論,結論是否相同?

我們所作的法律分析如下:

在台灣這個國家與土地,由於前人的犧牲與努力,如今我們得以呼吸自由的空氣,充分享受憲法上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但言論自由與其他人權如名譽權有衝突時,難免涉及基本人權的界線與限制,恐怕會受到國家以刑法相繩,以維護社會秩序與人民的權利。 

就「武漢肺炎」、「口罩管制」等議題的人、事、物進行批評,在理論上,善意的評論能提醒被評論者改進,或促使社會關懷某特定議題;惡意的評論,就可能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其中的界限並非如此容易拿捏。

我國法院通常是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文的意旨,用「合理評論原則」或「合理查證原則」來處理類似的個案事實。

下一篇文章,我們會來介紹對於言論自由部分相當重要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509號解釋」中相關重點內容還有這樣的言論是否違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