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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沒有受傷,也沒有同居,可以聲請家暴嗎?|陳鴻儀律師
筆者最近接到一個案件,客戶遇到一個恐怖情人,雖然沒有同居,但彼此個性南轅北轍,於是女生就提出分手,沒想到之後男生不斷傳訊息要求復合,甚至寄電子郵件到女生的服務單位,不斷的到女生公司門口等待,最後更是以死相逼。
這種狀況既沒有受傷,也沒有同居,可以聲請家暴嗎?
答案是:當然可以。
所謂的「家庭成員」
首先,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保護的當然是家庭成員之間所發生的家庭暴力,那誰是家庭成員呢?
依照 家暴法第3條 的規定,是指:
1、配偶或前配偶。
2、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所謂的「家庭暴力」
其次,我們要瞭解家暴法中,所謂的「家庭暴力」,並不限於家庭成員身體上的傷害,還包括精神上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等不法侵害行為(參照 家暴法第2條第1款)。因此呢,縱使身體沒有外傷,但是如果對方不斷的日夜轟炸,給你造成精神力壓力,那麼還是構成家暴的。在遇到上述的情況時,被害人就可以依照 家暴法第9條以下 聲請民事保護令。
保護令的功用
民事保護令又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和緊急保護令三種。法院可以藉由核發保護令的手段,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等聯絡行為、命加害人遠離被害人生活之特定場所等,藉此保護聲請人的安全。
105年修法後的家暴法擴張保護範圍
而前述這種單純交往沒有同居的男女朋友,在105年2月以前並不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的家庭成員,但是在105年2月修法後,增訂第63條之1 明訂年滿16歲、從未同居的未同居伴侶,也可以聲請保護令,以擴張家暴法的保護範圍。
陳鴻儀律師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