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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總統博士論文不存在?-你該知道的確認之訴 |江皇樺律師

《事實概述》總統大選剛落幕,前陣子一直追打總統蔡英文博士論文的彭文正狀告法院確認博士論文不存在一案,一審也宣判。果不其然,原告之訴駁回。

《法律論述》

民事訴訟法上的訴訟大致可以分成三大類,也就是「給付之訴」、「確認之訴」以及「形成之訴」。

簡單來說,大多數的民事訴訟都是「給付之訴」,舉凡欠錢不還、不照契約履行,或者路上被狗咬找狗主人要賠償等,這類請求對方必須賠償金錢,或者是履行一定行為等,都是所謂的「給付之訴」。

「形成之訴」就有點不太一樣,主要是「形成一定的法律關係」,像是「撤銷權」的行使,都屬於「形成之訴」。

至於今天的重點「確認之訴」,讓我們看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規定: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前項確認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以原告不能提起他訴訟者為限。前項情形,如得利用同一訴訟程序提起他訴訟者,審判長應闡明之;原告因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時,不受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限制。

拉里拉雜這麼長的條文,簡單來說有以下幾個重點:

  1. 確認之訴必須要有「確認利益」。
  2. 確認之訴以不能提起其他訴訟為限。
  3. 確認訴訟以確認法律關係為限。

第一個,也就是這次彭文正提起〈確認總統博士論文不存在之訴〉敗訴的其中一個原因…沒有任何「確認利益」。

要知道,想要提起「確認之訴」,必須具有「確認利益」,也就是這個法律關係的確認,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的,例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如果本票背後的債權關係經法院審理後認為不存在,發票人就不用付錢了,當然就有「確認利益」。法院雖然是司法機關,但也不是閒閒沒事整天等著大家來亂提訴訟,不要懷疑,之前真的有人提起「確認中華民國是個白痴國家」,想當然爾,這有什麼「確認利益」呢?回到這次的博士論文來看,博士論文的有無,對彭文正來說,有何「確認利益」呢?

第二個,簡單來說,如果可以提起其他訴訟,像是給付之訴,那法院就不會同意提起確認之訴。

舉例來說,今天車商以我買了一輛車但不付錢為由,要求我要付錢,基本上車商就應該提起一個「給付之訴」請求我付錢,而不是提起一個「確認之訴」確認契約的存在。這麼說好了,在「給付之訴」當中,法院判斷我是否該付錢時,不可避免地一定會去判斷契約是否存在、是否有效,也可以這麼說,「給付之訴」一定會包含「確認之訴」,但「確認之訴」並不會包含「給付之訴」。今天如果車商只提了一個確認契約存在的「確認之訴」,就算法院判決認定契約存在,但我依然不付錢,車商還是得再提一個訴訟要我付錢,那還不如直接提起一個要我付錢的「給付之訴」來得經濟。這也是為什麼會這麼規定,在可以提起其他訴訟的前提下,不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最後一個,確認的必須是法律關係而不是事實關係。

簡單來說,法院能夠確認的,是法律關係的有無、確認證書的真偽,或者是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但總統博士論文的存不存在,一則不是法律關係,一則也不是什麼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法院要怎麼去確認到底存不存在呢?如果法院今天判決認為不存在,但事後學校終於找到了原本的博士論文呢?如果今天換個方式,假設在總統還在當教授時,提起了一個「確認教授資格不存在」的訴訟,因為基本上教授資格必須是博士,那有沒有博士論文,就會影響到博士資格的有無,那今天的結果或許就會不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