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鐵人比賽受傷誰該負責?淺談「國賠」以及「與有過失」|鍾亞達律師
《新聞事實》鐵人三項路面竟有大窟窿!新北市蔡姓男子於2014年9月間參加基隆市政府舉辦的鐵人三項競賽,結果在自行車競速項目中,可能因為基隆市湖海路賽道上的大坑洞造成其自行車失控,最後造成蔡男頸椎骨折、下半身癱瘓。蔡男向基隆市府請求國賠,一審判准1025萬,二審仍判國賠967萬餘元。案經上訴後,由最高法院於2019年12月24日駁回上訴確定。(新聞連結)
現在鐵人三項跟公路車運動在台灣都越來越熱門,每年也吸引不少外國好手來台參加鐵人賽事或是KOM等公路車賽事。然而,賽事是辦在由政府負責保養維修管理的公用道路上,那賽事、賽道的安全維護究竟該由誰來負責?是主辦單位或是各地方政府?作為用路人的參賽選手自己是否需負擔部分責任?今天就來淺談相關基本概念:
一、 道路保養沒做好又提供作為賽事場地,絕對是「基隆市政府」的責任
本件原告是依國家賠償法(下稱國賠法)請求「國家賠償」,而依國賠法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基隆市政府就「國賠」一事基本上責無旁貸,因為國賠責任要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不可能在本訴訟中直接轉由不具賠償義務機關身分的其他單位負責。
換言之,只要被認定基隆市政府就道路之設置或管理有所欠缺,且與原告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存在,基隆市政府就必須負國賠責任。
二、 主辦單位不用負責?進行賽道檢查的鐵人三項協會不用負責?
報導中沒清楚說明的是:主辦單位是「基隆市立中山高級中學」、並由「中華民國鐵人三項協會」進行賽道檢查,並認定為合格賽道。
那麼,這兩個單位是否可以完全不用負責?其實當然不是。
如前所述,這兩個單位並不具賠償義務機關之身分,所以參賽者無法向他們請求「國家賠償」。
然而,參賽者並非不能主張主辦單位違約未提供具足夠安全標準之賽道而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其次,基隆市政府在向參賽者進行國家賠償後,也可能就這筆支出再依與主辦單位間之契約請求賠償;最後,主辦單位也並非可能向負責檢查賽道的鐵人三項協會請求損害賠償。
雖然以上所說的部分,都得看各方之間所簽訂之契約、履約內容等更詳細之資料才能判斷,但是可以看得出來:本件之所以只有基隆市政府負國賠責任,並不代表主辦單位跟鐵人三項協會就完全免於任何責任,只是在本件中它們並非適格的被告而已。
三、 參賽選手的「與有過失」?
再者,參賽選手本身其實也被判決內容認定有30%的與有過失,理由包括「(該選手)當日騎乘自行車競速行經該處至少已2次」、「(該選手)自承自100年起每年均參加鐵人三項競賽,對於自由車競速賽已有相當之經驗」,並參考先前類似判決,故認定參賽選手本身也須負30%的責任。
這種「被害人自己也須要負部分責任」的情形,便是一般所謂「與有過失」,規定於民法第217條「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本條文也常見於車禍等損害賠償金額認定之案件。
《結論》
一件憾事的發生,常常背後是由許多因素綜合作用之結果而造成,所以責任的認定、尤其是民事損害賠償金額的認定實在是很困難。
筆者自己平常也會參加公路車賽事、路跑活動、登高比賽之類的,也許賽道再怎麼保養還是不免有些瑕疵,只能說請大家參賽前要審慎評估身體狀況、賽事中不要為了爭幾秒的時間而疏於注意,否則再多的賠償與保險金也換不回健康的身體。安全第一、安全第一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