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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逼簽下的本票,跟強摘的果實一樣,是不會有結果的|陳鴻儀律師

報載知名男性網紅(下稱被害人)借宿女性友人家中,不料卻遭到自稱是女性友人男友的男子,夥同4名友人到場強行闖進屋內,質問「你知道她有男友嗎?」、「你覺得該怎麼處理?」,有人甚至稱攜帶刀子,除逼迫網紅裸體道歉並用手機拍下外,更強逼其簽下本票,後請友人帶現金前往贖人才脫困。

前言

這種「號稱不知道X有男友嗎?進而強逼簽本票」的仙人跳手法,可以說已經是萬年老梗了,藍色蜘蛛網都不知道演過幾次了,沒想到到了2020年,還可以看到網紅們演一次給我們看,我們就來簡單聊聊這個事情在法律上的演變吧

勒索放火沒有金腰帶,只有警局地檢跑不完!

逼簽本票、交付現金的刑責

首先,在刑事部分,前面提到的男子,藉口是女子男友,就夥同多人持刀強逼受害人裸體道歉、簽本票等行為,等於是用脅迫的方式,讓被害人做了一個根本沒有義務做的行為,顯然構成了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但該名男子及其友人根據報載,如果確實有逼迫被害人簽發本票、交付現金等行為,那麼依照被害人意志被壓制的程度高低,可能會涉及刑法第346條的恐嚇取財或是更嚴重的刑法第328條強盜取財罪嫌,其法定行甚至是從五年起跳,因此可以說這樣一時的衝動,只有一時爽,後續就是艱苦的開始,可以說做這樣事情的人,真的是最憨的人阿。

被強迫簽本票,本票的效力?

就強迫簽本票的部分,為了防堵本票被強制執行,被害人可以在事後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而實質理由上,則可以主張因為這張本票的簽發是在意志被壓制的情況下所為,依照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的規定撤銷發票行為,這時法律效果上就會使本票債務歸於無效。

「票據無因性」是什麼?

如果這個本票持友人仍然是加害人的時候,被害人也可以主張「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因此這邊必須注意,如果加害人夠聰明,他可能會在拿到本票之後轉手給第三人,而這個第三人如果能夠證明取得本票的原因是合法的話,那這時被害人就沒有辦法去對抗第三人,也就是「票據無因性」,這時第三人就能成功利用這張本票跟被害人要到錢。那麼它有破解之道嗎?答案是有的,只要簽本票時記得註明「禁止背書轉讓」就可以避免這樣的狀況。

結論:

仙人跳雖然從古至今歷久彌新,藉由前述簡單的說明,除了拉板凳叫雞排看熱鬧外,希望也可以藉由法律的角度看看事情後續的可能走向。

陳鴻儀律師事務所 陳鴻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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